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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德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执188号之一
案件名称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德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韩德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6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伟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德军,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关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与韩德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韩德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莱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2000元。

因韩德军未履行案涉义务,罗莱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线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委托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韩德军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2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不持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案中,经网络查询和线下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德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0)苏0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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