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535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组织机构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
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寿县卓宝家食品店,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监军街道办西兰大街农业银行对面,组织机构代码92610426MA6XTN1Y3G。
经营者:千海海。
本院在审理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永寿县卓宝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