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1150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锦辉陶瓷批发部,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沙头顶广州市新沙五金塑料城第**铺。
经营者:邱卓辉。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惠圆生活超市店,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B铺>经营者:钟何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锦辉陶瓷批发部、广州市荔湾区惠圆生活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2020)粤0103民初11150号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