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93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俊,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屏县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中华路新华书店对面。
经营者:何享大。
本院在审理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玉屏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