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宿松县小小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8民初34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宿松县小小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宿松县小小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民初34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小小书店,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商城**楼**v> 经营者:朱陶霞,女,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乐,男,汉族,1955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系朱陶霞丈夫。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松县小小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被告辩称: 被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原告为商标权人,因注册商标证,证明第10704232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获得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使用其合法取得的案涉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有权对任何侵权行为以原告的名义进行维权。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被诉侵权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赛尔号”及图形商标为相同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相同,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商品系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销售,且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

被诉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因涉案公证书能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因载明的公证购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且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的商户名称与被告字号一致。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被告辩称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但对此抗辩理由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且其购买价格与销售价格差距过大,故不予支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需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宿松县小小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宿松县小小书店赔偿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驳回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495元,被告宿松县小小书店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