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27号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郑永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新围华宁路**601/div>法定代表人:刘椰好。
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聚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7××××.9,专利名称:智能手环表芯(S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由于自身原因,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