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民初22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旭倩,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1811056657。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彦琦,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2010218850。
被告:榆次万相达装饰行,住所地山西省,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巨龙装饰城外围**&ldquodquo;。
经营者:牛改香。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次万相达装饰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