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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吉福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2247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吉福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吉福多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2247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东崔家庄。

经营者:程彩朋,女,汉族,1987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XX乡XX村XX组。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莎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浪莎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浪莎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浪莎公司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浪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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