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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洪涛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刑更2269号
案件名称尹洪涛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尹洪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刑更2269号罪犯尹洪涛,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

现在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黑0110刑初6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洪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黎明监狱于2020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黎明监狱以罪犯尹洪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尹洪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日。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洪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至2020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结余积分369分。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尹洪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尹洪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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