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明熠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815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明熠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上海明熠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815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盛,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熠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奕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熠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杰华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