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力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法定代表人:沈梦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永生,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玩婷,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力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永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广州力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周永生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力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力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广州力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力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50元,其多预交的2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