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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漳县明辉生活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605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漳县明辉生活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明辉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0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漳县明辉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南漳县城关镇文庙路**。

经营者:吴克谨。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漳县明辉生活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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