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62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男,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孙某1。
被告:卢达,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539。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卢达达成和解协议、且卢达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950元,多预交的9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