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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朱观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702民初894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朱观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观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02民初894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观恒,男,汉族,1995年11月22日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公民身份号码:441************032。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观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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