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7240号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姣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超,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星慕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姜宜实。
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星慕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