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805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开封,男,1999年6月3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开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同年12月23日,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