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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城区谦颐体育用品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1民初45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城区谦颐体育用品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城区谦颐体育用品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456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燕,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谦颐体育用品经销部。

经营者:赵胜利。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谦颐体育用品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后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新城区谦颐体育用品经销部赔偿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变更为“判令新城区谦颐体育用品经销部赔偿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剩余5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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