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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申3151号
案件名称深圳新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新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申3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新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101。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懿,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均全街**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壮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全,北京市铸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灵,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深圳新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5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霸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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