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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太能沃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29183号之一
案件名称霍尔果斯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太能沃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霍尔果斯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太能沃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9183号之一原告:霍尔果斯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配套产业园区拓凯综合物流园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328859628W。

法定代表人:付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治根,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太能沃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院**楼**1020-4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1696851A。

法定代表人:倪海宇。

原告霍尔果斯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太能沃可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游戏独家代理运营协议》;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50万元预付分成款;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40万元版权金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5318.75元(以90万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计至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有损失为72318.75元,律师费3000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计为975318.75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关于《少年战记》手机游戏之《游戏独家代理运营协议》,约定由被告按时提供游戏版本、提供游戏服务器架设方案、游戏市场营销所需的资料、游戏版本更新(每月至少一次)及完整、最新的游戏版本,原告按约定支付版权金、预付分成款和运营收益分成。

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被告支付版权金20万及预付分成款25万,2019年1月25日向被告支付版权金20万及预付分成25万,合计支付版权金40万及预付分成款50万,被告于对应时间交付发票。

原告自2019年2-8月期间,对游戏进行多轮买量测试及渠道运营测试,并向被告反馈游戏测试数据远远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验收数据标准。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提供符合验收标准的游戏版本,以满足游戏商业化运营需求。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迟延履行协议约定,且现其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经原告于2020年8月再次向被告催告其履行协议,并邮寄《协议继续履行通知函》,其依旧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基于此,被告的行为已然对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原告发出《协议解除通知函》,通知其解除合同事宜,并要求原告退还已支付的预付分成款50万元和版权金40万元及承担其他责任,直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将相应款项退还至原告指定账户。

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纠纷系因被告提供的游戏软件是否符合约定标准而产生,本案实质上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等内容,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计算机软件一审民事案件。

该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上述规定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故我院对本案已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

因涉案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并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本案应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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