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341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茹,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腾辉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地下。
法定代表人:叶锦秀。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腾辉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2020)粤0103民初13416号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