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8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喵部落美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高平大街**溧水万达广场**。
经营者:李鲁南。
被告:南京开元化妆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中央金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喵部落美妆店、南京开元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