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757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对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兴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16知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豫16知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2行的“民事判决书”补正为“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757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对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兴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16知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豫16知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2行的“民事判决书”补正为“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