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知民初25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18奥德金路**(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袁愈富,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袁愈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愈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对被告袁愈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