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339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灿颖,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丽娟,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0]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灿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高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灿颖及其辩护人王丽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起,被告人詹灿颖、同案人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方娟姗(均已判决)接受同案人周厚瑜(已判决)的雇佣和指使,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九曲迳路某号的“广州市某化妆品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和许可,结伙从事假冒“Thehistoryof后”、“LANCOME”、“VICTORIA’SECRECT”、“PANTENE”、“CLEA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用品、洗护用品的生产加工工作。
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缴获假冒“Thehistoryof后”注册商标的天气丹花献滋养液1050支、天气丹花献滋养乳1150支、天气丹花献七件套1200套、假冒“LANCOME”注册商标的香水288支、假冒“VICTORIA’SECRECT”注册商标的香氛身体喷雾24瓶、假冒“PANTENE”注册商标的染烫修护洗发露480瓶、假冒“CLEAR”注册商标的清爽控油型洗发露40支、灌装机4台、封口机2台、包装机1台等物。
经鉴定及统计,已经销售的洗护用品共计人民币5269084.89元,现场缴获的假冒“PANTENE”“CLEAR”等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1641.6元,现场缴获的部分假冒“Thehistoryof后”“LANCOME”“VICTORIA’SECRECT”等注册商标的化妆用品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3854712元。
2020年9月1日,詹灿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灿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詹灿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詹灿颖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詹灿颖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詹灿颖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詹灿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詹灿颖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灿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詹灿颖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詹灿颖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詹灿颖案发前是守法公民,没有不良嗜好。
四、案发后,被告人詹灿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也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五、被告人詹灿颖系偶犯、初犯。
六、被告人詹灿颖妻子刚生产完,其系家庭经济支柱,可以从轻处理。
七、被告人詹灿颖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请法庭在公诉机关给予詹灿颖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基础上能够再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起,被告人詹灿颖、同案人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方娟姗(均已判决)接受同案人周厚瑜(已判决)的雇佣和指使,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九曲迳路某号的“广州市某化妆品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和许可,结伙从事假冒“Thehistoryof后”、“LANCOME”、“VICTORIA’SECRECT”、“PANTENE”、“CLEA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用品、洗护用品的生产加工工作。
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缴获假冒“Thehistoryof后”注册商标的天气丹花献滋养液1050支、天气丹花献滋养乳1150支、天气丹花献七件套1200套、假冒“LANCOME”注册商标的香水288支、假冒“VICTORIA’SECRECT”注册商标的香氛身体喷雾24瓶、假冒“PANTENE”注册商标的染烫修护洗发露480瓶、假冒“CLEAR”注册商标的清爽控油型洗发露40支、灌装机4台、封口机2台、包装机1台等物。
经鉴定及统计,已经销售的洗护用品共计人民币5269084.89元,现场缴获的假冒“PANTENE”“CLEAR”等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1641.6元,现场缴获的部分假冒“Thehistoryof后”“LANCOME”“VICTORIA’SECRECT”等注册商标的化妆用品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3854712元。
2020年9月1日,詹灿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同案人周厚瑜、方娟姗、郜振京、詹灿城、刘迪明、黄厚庆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被告人詹灿颖的供述,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被害公司提交的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代理委托书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会计鉴证专项审计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灿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灿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詹灿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詹灿颖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詹灿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灿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