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终118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金润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降龙小主食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街道大石坝街**。
经营者:熊冠宇。
上诉人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降龙小主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计519元,由上诉人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