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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塔乳业(苏州)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82民初4768号
案件名称安塔乳业(苏州)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塔乳业(苏州)有限公司;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4768号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中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濮韶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塔乳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苏虞张公路凤凰镇路段8号。

法定代表人:元水来。

被申请人: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大道5899号成都西博西南食品城43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秦德。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塔乳业(苏州)有限公司、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塔乳业(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被申请人成都市鲜博季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塔乳业(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被申请人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保全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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