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4768号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中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濮韶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塔乳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苏虞张公路凤凰镇路段8号。
法定代表人:元水来。
被申请人: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大道5899号成都西博西南食品城43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秦德。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塔乳业(苏州)有限公司、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塔乳业(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被申请人成都市鲜博季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塔乳业(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被申请人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保全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