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1852号原告:靖江优加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R,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三圩村九圩埭**。
法定代表人:徐建龙。
被告:靖江市豪莱顿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Y,住,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div>法定代表人:刘明华。
被告:靖江鑫百家生活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2X,住所,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久盛农贸市场div>经营者:展建东。
被告:江苏佰佳信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A,住所,住所地泰州市靖江市润晖国际广场**楼150div>法定代表人:朱剑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优加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豪莱顿食品有限公司、靖江鑫百家生活超市、江苏佰佳信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优加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