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95号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401。
法定代表人:孔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补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三里社区文昌苑** 法定代表人:王文文,该公司经理。
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补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补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