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9769号原告: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
法定代表人:劳坚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长颈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v>法定代表人:胡翔凯。
原告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长颈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2020年12月28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