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307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IMBYEONGYEOL。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琦,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川,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保留起诉权利。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诸海云书 记 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