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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晓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478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晓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晓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478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晓花,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晓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并于同年9月1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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