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478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晓花,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晓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并于同年9月1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