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爱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934号
案件名称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爱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惠州爱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34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爱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石化大道**卓越东部蔚蓝海岸花园蔚蓝**********房iv> 法定代表人:冯娟。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爱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