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34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爱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石化大道**卓越东部蔚蓝海岸花园蔚蓝**********房iv> 法定代表人:冯娟。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爱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