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421号原告:朴振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鸿佳德电子科技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望桐路大望村**107。
负责人:陈泽浩,总经理。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鸿佳德电子科技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816187.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振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