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502执2856号之一被执行人:金永霞,女,汉族,1972年7月2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对被执行人金永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的(2019)川0502知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金永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80000元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状况,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10月27日、11月18日、12月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金永霞的存款26791.47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金永霞名下有沪市A股、深市A股股票,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到国泰君安证券泸州星光路营业部在53209元范围内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金永霞的证券账户(资金账号********),冻结期限三年。
同时,本院在53209元范围内冻结了被执行人金永霞在四川兴远翔海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收益,但因被执行人金永霞在该公司所得收益具体金额尚在协商阶段,且四川兴远翔海科技有限公司正进入公司清算,故暂不能扣划。
据此,本院暂未对冻结的被执行人金永霞名下的股票进行处置(原因系被执行人金永霞高价购入股票,当前处置会亏损较大),若在四川兴远翔海科技有限公司处扣划被执行人金永霞的收益不足的,本院再根据情况对冻结股票进行处置。
三、已对被执行人金永霞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