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55号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北院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德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霞,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莎,女,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与梁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莎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太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