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92执579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足区乐乐酒水行,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KLPC7K。
经营者:泮招红,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泮招红,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足区乐乐酒水行、泮招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7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泮招红名下有网络资金2742.73元,本院已予扣划,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2692.73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
2、被执行人泮招红、大足区乐乐酒水行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泮招红、大足区乐乐酒水行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泮招红、大足区乐乐酒水行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泮招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12月25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0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应扣除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2692.73元)。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渝0192执57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