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77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舒逸,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仕达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润昌工业园厂区厂房**301。
法定代表人:游柯。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仕达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2011××××.4,专利名称: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