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385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合和中心**。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宝林照明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七里河南路华丰灯饰界****。
经营者:张宝林,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白云大道**。
被告:陈富旺,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宝林照明商行(经营者张宝林)、被告陈富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