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28号原告:毕建峰,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淇县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韶山路西侧黄浦江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方桂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斌,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毕建峰与被告淇县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毕建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建峰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建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毕建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