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68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奥杰,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金粮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陈振军,经理。
被告:江苏佳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张世扬,经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金粮春酒业有限公司、江苏佳洋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理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