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18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艾如草养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石晶。
被告:石晶,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艾如草养生科技有限公司、石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材料,之后调整诉请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倩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