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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牧马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4知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牧马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牧马人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10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金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牧马人食品店,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都市花园**楼****。

经营者:马国青。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牧马人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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