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103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临汾市。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志娟百货店。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园林路五门市****。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志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