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290号刘敏、徐仁礼、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平桥区开心美食尚餐厅、西亚和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12月3立案执行的(2020)豫15执290号刘敏申请执行徐仁礼、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平桥区开心美食尚餐厅、西亚和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再7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仁礼、郑州徐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平桥区开心美食尚餐厅、西亚和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刘敏第第3203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及网络平台上使用“深泉”文字。
平桥区开心美食尚餐厅、西亚和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敏经济损失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79.04元。
经本院敦促执行,被执行人固始县金冠蛋糕中山大街店的经营者徐建飞已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缴纳63215.04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除执行费以外的其余案款62379.04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