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1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飞,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潘永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三原池阳街店,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负责人:李聪。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男,汉族,1984年11月26日生,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三原池阳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81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22日按照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并称双方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