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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三原池阳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31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三原池阳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三原池阳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1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飞,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潘永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三原池阳街店,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负责人:李聪。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男,汉族,1984年11月26日生,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三原池阳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81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22日按照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并称双方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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