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1971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鼎华,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建,男,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