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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6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6596号
案件名称6596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惠山区前洲吉麦隆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6596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23MA1767998Y,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714393643J,,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法定代表人:陈良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740322523L,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新场镇石虎村**。

法定代表人:彭志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惠山区前洲吉麦隆日用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R02LW4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前洲塘村村经营者:陈雪刚。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惠州区前洲吉麦隆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此款已由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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