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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宁与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知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黎宁与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黎宁;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113号 原告:黎宁,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牛角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124323498。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华山,系公司员工。

原告黎宁诉被告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黎宁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黎宁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黎宁负担,退回黎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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