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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执297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297号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新如家宾馆、刘华:本院于2020年12月4立案执行的(2020)豫15执297号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浉河区新如家宾馆、刘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信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44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新如家宾馆于判决生效起30日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如家”字样作为经营场所的名称,停止使用“如家”经营标识,不得在经营宣传中使用“如家”标识。

信阳市浉河区新如家宾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

经本院敦促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新如家宾馆的经营者刘华已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缴纳53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除执行费以外的其余案款5300元。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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