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13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顺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紫阳明珠办公楼****信用代码:91360106MA37XXXXXX。
法定代表人:曾建伟,职务: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顺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南昌顺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975元。